恋爱纠纷:索要恋爱时花费未果,动手毁财物如何认定?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5-05 阅读: 52165
案件回顾
李某与王某在网上结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谈了一年,二人因性格问题发生几次争吵,王某提出分手,李某不同意并经常骚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购买的礼物及共同旅游等所花费的20000余元。王某表示礼物以及共同的花费均系李某自愿,不同意返还,后便不再与李某联系。几日后,李某与表弟杨某前往王某的家里欲索要钱财。杨某不满王某不接表哥电话也不愿意退还财物,为发泄对王某的不满情绪,将王某家客厅里的电脑、电视摔坏,经评估价值为9855.6元。
检察官评析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解释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从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来看,寻衅滋事罪中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类型的保护法益,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者平稳,保护的法益侧重于“公共秩序”。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因为这些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具体利益,并未对公共秩序法益造成侵害。
结合本案来看,本案虽然是因恋爱纠纷引起的,但杨某并非是与王某有恋爱、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只是去给其表哥帮忙讨要钱财,在索要无果又与王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为发泄不满情绪而在王某的家里当着王某父亲的面实施了随意毁坏财物行为,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毁坏财物的行为,也破坏了王某父亲生活的安宁和平稳,即行为在侵犯了财产这一法益的同时又造成了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侵害了“公共秩序”这一法益,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案中,杨某毁坏了王某家客厅里的电脑等财物是为了泄愤,对所毁坏财物的选择具有任意性,而不是以使王某财产受损失为唯一目的,故从主观动机上看,杨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性”故意,本案更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普法课堂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编辑:颜暖 来源:咸阳日报